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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平反中的诸多第一次及其法治意义

更新时间:2017-02-18 点击数:2188

聂树斌平反中的诸多第一次及其法治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卢建平

个案公正的意义固然重要,但有个案带来的制度变革与意义更加重要。

聂树斌如果泉下有知,也一定不会想到,在他被判处死刑的21年之后,_会被宣告无罪。这部悬疑片,最终以这样一个结局收场,其实又在太多人的期盼之中。

这个结局,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偶然论者找出几个推动聂树斌案平反的功臣,聂树斌的父母、家人、律师、某个良心发现的警察,或者某个仗义执言的记者,或者捍卫公平正义的若干学者,甚至会想着感谢那个良心未泯的“杀人恶魔”王书金。因为王书金的介入,使得案情更加富有戏剧性,以致于在王书金案二审时出现极其少见的一幕: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坚称被告人因为杀害了聂树斌案的被害人康某某而有 罪,而控方一再否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控辩角色完全错位。当然,最后还应该感谢直接办案的法官,如山东高院的法官,更应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然而,如果仅仅归因于偶然的因素,或者满足于个案的正义,这种认识未免肤浅,这样的满足也显得浅薄,这样的乐观,还不如悲观,因为这种偶然的结果真的太稀罕了,得来真的不容易,可谓玄乎其悬。

个案的正义看似偶然,但也有必然。

我们这个时代,注定是开创先河的时代。所谓先河,就在于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创造着无数的第一次。在经济科技或者日常生活领域太多啦,因为每天的无数个第一次,我们已经习以为常,已经见怪不怪,我们已经对的一次彻底麻木了!
    然而,聂树斌案平反中的诸多第一次,还是让我感到振奋,因此觉得应该好好梳理。从这诸多的第一次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中国法治的进步——不是那种纸面上或者规范意义上的进步,而实实在在的,触及人心、触动灵魂的进步,是法治思维的进步,是依法治国的进步。当然从辩证的意义上讲,这些第一次,也反应出中国法制的不完善,反应出规范、理念以及实践等诸多方面的缺陷,特别是诉讼制度的粗疏。不过,谁家没有问题呢?问题暴露出来了就着力解决问题,是哪个方面的问题?就在哪个方面下功夫,规范有问题就修改规范,制度有问题就调整制度,理念有问题就修正理念……如是,制度才有改进,法制才有希望,社会才有进步,人民才有奔头!大致数来,聂树斌案的平反实现了以下多个第一次:
    1.河北高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另一个高院复查,以确认是否需要提起再审,这在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尚无先例。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指定了山东高院。

2.山东高院专为此案举行了前所未有的听证会。2015年4月28号13时30分,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在山东高院开始,听证会持续了11个小时。5位山东高院合议庭成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2位检察官和15位听证人员认真听取了双方,(聂树斌案的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以及河北承办案件相关相关单位的代表。)的意见。

3.为了确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再审程序,山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这也是第一次。经过审查确认,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此,山东高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又是一个第一次。

4.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山东高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号做出,(2 0 1 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指定第二巡回法庭依照第二审程序,(因为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为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等诸多原因,本案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实行书面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再审案件,这也是首次。

5.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再审的刑事案件不多,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理马乐案之后,这是又一件。但如此复杂的审理过程尚属第一次,而且远远超过了书面审理的范畴。审理期间,法院不仅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河北高院和山东高院复查卷宗,而且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查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极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的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通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这样复查的审理方式值得点赞!
    6.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问题之多也刷新了版的纪录。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以及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五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五十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当然,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书金系本案真凶的意见,因王书金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采纳。那这就否定了坊间所谓案中案的说法,也把聂树斌案的平反与王书金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了科学的切分。聂树斌案的平反并不必然意味着王书金就是杀害,康某某的真凶,对于王书金案的审理,特别是其死刑最终是否核准,仍然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证据裁判的原则来审慎进行,。也许,在康某某被害这一环节,不仅认定聂树斌作案的证据不足,而且认定王书金强奸杀人的证据也存疑,出现两个疑案,这样的结局也是我们为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必须接受的代价。

7.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首次提出:聂树斌案既不符《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符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定罪要求(即基本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明确否定了‘’以今时的法律审判历史案件"的说法!聂树斌案平反过程如此繁杂,时间拖得如此之久,其间值得反思之处颇多。但在迟到的正义终于来临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汲取深刻的教训。聂树斌案平反过程中无数的第一次,以及由这些第一次所实现的制度创新,丰富细化并完善了刑事案件申诉、再审程序。在平反聂树斌案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异地复查,直接提审以及远远超过书面审理的不开庭审理方式,以细致入微的态度、积极务实的行动落实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切切实实地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体现了有错必纠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聂树斌案平反过程中的所有这些第一次都是必然到来的,!的以上诸多因素决定聂树斌案的平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虽然其间跌宕起伏甚至有时诡谲莫测,但最终给了人们一个泪中带笑的结尾。如果仅仅将聂树斌案的结局归因于某一两个偶然因素,自然会形成较为悲观的结论,而我之乐观在于,越来越多的偶然因素堆积起来,就孕育着必然!

有舆论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也有人认为,为了一个早已逝去的生命,这样兴师动众、劳神费力,不值得。我们坚持认为为了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为了彰显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迟来的正义终究是正义!因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有错纠、有冤必反,并在查纠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过程中,确认致错的原因,确诊制度的任何不足与疏漏,及时推进制度创新。要坚持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最后衷心希望,聂树斌案平反过程中的这些第一次,不要变为一,希望这些制度创新能够常态化规范化,从而惠及未来惠及更多的人。当然,更为理想的愿景是,希望这些制度创新用于防范类似冤错案件的发生,以有效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社会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