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陈女士与唐山某某有限公司陆续签订了多份债权转让认购协议书,唐山某某有限公司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诱导陈女士投资30余万元购买唐山某某有限公司债权。
陈女士手中并没有现金,利用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套现30余万元,双方约定唐山某某有限公司按期偿还陈女士应当偿还信用卡及手续费的金额,后唐山某某有限公司每月偿还陈女士部分款项,2020年4月后不再偿还,导致陈女士多张信用卡未能按时偿还。
协议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2020年6月陈女士向唐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唐山某某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欠款以及信用卡手续费。
2020年7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国融汇鑫集团对外宣传推出“唐山某某公司债权”和“重庆汇金星天地”两个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巨额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由于该案涉及刑事犯罪,陈女士撤回了仲裁申请。
律师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组织传销活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犯罪手法欺诈性强,花样不断翻新,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财产权利。投资者对超高收益的投资要保持戒心,不要被暂时的高收益迷惑双眼,不要心存幻想,不要因为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越陷越深,遭受更大的损失。
本文作者:吴志娟
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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